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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 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 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 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3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 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 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 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应当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乡规划的 编制和管理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 乡规划 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 事项, 其审议意见作为本 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 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 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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