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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7日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9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道路管理,保障城区道路 完好畅通,发 挥城区道路功能,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 人通行的道路、桥梁 、隧道、涵洞及相关附属设施。 道路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巷通道等。 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等。 附属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区道路的地下管廊(线)、排水管 - 1 - 网、公共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公交站(点)、出租车 停靠点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 设施设备、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相关的水系、绿地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住房和 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城区道路 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城区道路 管理工作。 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场地。 第五条 城区道路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综合 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道路的规划、建 设、管理、养护和维修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 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城区道路管理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道路管理的考 - 2 - 核机制,定期对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区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区道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附属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交叉路口设 置展宽段; (二)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在主干路过街人 流、车流相对集中的区 域建设人行过 街设施 ; (四)在主干道设 置分向隔离护栏和机非隔离护栏。 具备条件的,应当 采用节能环保 类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 建设人 性化、智能化道路通行指挥系统和标识 ,规划和建设公共 交通专用道、 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台和公共停车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及 长途汽车站、火车 站、大型居住中心、大型购物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 旅游景 点和体育场 馆等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划 建设交通 接驳站(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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