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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 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部门管理、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逐年提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和重大案件 的查处。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 第七条 公安、 交通、 水利、 国土、 环保、 食药、 卫生、 工商、 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 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广电、 教育、 文化、 卫生、 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 环境卫生意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 、社会化。 第十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对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 度。 居住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单位和个人所 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 围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 有权人;所有权人、 管理人、 使用人之间有管理责任 约定的,按 约定执行。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 确定: (一)城市道 路、广场、人行 地下过街通道及其附 属设施由责任单位和 清扫作业单位根据职责 分工负责; (二)居 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展 览展销等场所,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水渠、水库以及附属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绿地由养护单位负责; (七)旅游 景区、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 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以相 邻交接线为界、 门前墙至人行道路边 缘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九)临街的商户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 任规定负责; (十)报刊亭、警务亭、宣传栏等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十一)工 程建设用地尚未施工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二)建设工 地的施工现场 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确定。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 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保 持环境卫生 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油渍等; (三)保 持市政设施的 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无噪音污染。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 筑物、构筑物的体量、 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及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建 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 持整洁、无堆放物料。 第十七条 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 周围景观相协调, 并定期维护。 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由建设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负责 修复。 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 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 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保 持桥梁、人行地下过街通道 畅通、整洁、完好; (三)保 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音板、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井盖等 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 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通讯、电力、电子媒体等设 施的,应当 征得城市管理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邮政、通讯、电力、电子媒体等设施出现 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 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城市道 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 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 摊设点、流动经营、尾随兜售。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广场等公 共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的,应当 缴纳临时占道费用,保持 公共场所整洁,不得损害设施的原貌。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恢复原状。 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道 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禁止在城市道 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缴纳挖掘回填和路面修复工程质量保证 金,按照技术规范 要求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并经城市管理部门 验收。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 语和宣传品
法律法规 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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