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3 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 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 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 2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 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 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 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 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31 22:27:1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