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7 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 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 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 规划 1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 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 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 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质、林木植 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 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 其所处环境、风土人情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 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 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 2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 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园林行政主 管部门的,由该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以下统 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等 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受所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 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 境卫生、商 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的 安全工作,定 期检查其安全设施,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