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2 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 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5 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4年6月3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六章 种子贮备 第七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 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 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 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 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 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 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 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种子 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 育、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科 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优 良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 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 职责是: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6-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6-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