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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 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 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 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 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 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 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 2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 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 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 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 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 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 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 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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