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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 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 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 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 2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 , 应当加大公益宣传教育的力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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