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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 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五章 投诉受理 1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 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资 2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 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 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 身份的文件或者证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 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   (一)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 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样、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   (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设立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投资勘查 、 开采矿产资源;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 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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