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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 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 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 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 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 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 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 2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 整体性和传承性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 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 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 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逐 步加大 投入。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项目、 资金、基础设施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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