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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 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 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 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 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 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 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 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 1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 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 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 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 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第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 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 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 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 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及年度计划; — 2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 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 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 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 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 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 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居家养老服务的 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 工商、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 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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