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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 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 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 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 第三条 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体育项目。 ─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 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 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 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受同级体 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业 务指导。 第六条 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 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进行立项论证、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 门的意见。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 2 ─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 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 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 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活动。 第九条 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 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 案。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 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 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 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 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的,按照第二 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 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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