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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9月23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 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物料运输和堆 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 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 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 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区域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 保障机制;─ 2 ─(三)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 案; (四)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扬、奖励。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 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 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 测、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运输处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洁、户外广告施工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内 河码头物料装 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沿海港口码头物料装 卸、堆放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负责民防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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