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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 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 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 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由国务院司法 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司法鉴 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 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 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该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保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 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 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 作,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 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行业发 展,鼓励鉴定机构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的能力和公 信力,适应诉讼活动需要。 第八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 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 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 能等自律管理,处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依 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编入鉴定人和鉴 定机构名册; 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 品行良好,遵 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 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 相关的高级专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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