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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1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 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 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 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2-第四条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研 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 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 遗迹保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恐龙地质遗迹保 护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 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 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 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 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3-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国有恐龙地质遗迹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 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 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地质公 园和博物馆等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 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 学知识; (五)对发现后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 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十条每年3月6日为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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