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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8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 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范围为炎帝大道、迎宾大道、 麻竹高速、新316国道、甘沟子渠及其延长线至炎帝大道围合的区域以及东 岗工业园、柳树尚工业园、何店工业园。 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曾都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的组织领导。 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一23一 第六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机关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履行其辖区、单位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设置禁鞭标识,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 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时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 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 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以实施信用惩 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在禁正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宾 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 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令作出检查或者诚勉谈话。 第十一条被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 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人身伤害的,由其 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2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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