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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湖 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城乡管理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衡阳市南岳区(以下简称南岳区) 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 岳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城乡管理和环境保 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岳区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统 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指导南岳区建 立、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 监督。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督促 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具体保障措施,做好综合管理工 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授权,负责行使 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容环卫、市政、公安交通与治安、 工商、风景名胜、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管理实际需要,完善综合执 法体制,依照法定程序对南岳区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 适当调整。 2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 简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 围设立界碑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南岳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结合风 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注重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破 坏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 第七条 禁止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改(扩)建与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无关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的原有合法建(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由南岳 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第八条 控制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 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住宅,每 户使用土地 面积(含 附属设施)不得 超过一百三十平 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檐 口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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