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河池市立法条例 (2016年9月29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河池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 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 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2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 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 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 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12-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12-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12-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12-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0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