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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8日白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2016年12月29 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 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 由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城 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分 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 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 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 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 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 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 劝阻和举报。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 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 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条 市政、 通讯、 供电、 园林、 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 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 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 2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 程建设等 临时搭 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 到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场地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临街(路)单位、 个人和 商户实行包环境卫 生、包净化美化、 包门前秩序的“门前三包”管理。各 临街 (路)商户、 业户(包括商业、 物 资、 加工业、 修理业、 服务业 等)应当入 室经营, 严禁在室外摆放商品、样品、设施设 备 及其他 影响市容市 貌的物品。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餐饮一条街 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 下简称“城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 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街 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设 备上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商贩占用街道 随意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禁止中重型车辆碾压人行步道、 小区巷道,禁止擅自在街 路两侧占道修理、清 洗车辆、收购 废品、摆放物品、堆放物资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 清理,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电动(人力)三轮车在城市管理区域内 营运,严禁畜力车进入城区主 干街路。违反规定的,依据市 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城市建成区内 饲养家畜家禽。 因教学、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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