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99
CCSA12
4106
鹤壁市地方标准
DB4106/T97—2023
军休干部(士官)机构服务规范
2023-05-15发布 2023-05-30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6/T97—2023
I前言
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鹤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建宁、王丽敏、方国强、吕方。
DB4106/T97—2023
1军休干部(士官)机构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军休干部(士官)机构服务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军休干部(士官)机构的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接收安置“三方”
军休机构、部队移交单位、移交对象(或其监护人)。
军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
干部(含退休士官)。
军休干部(士官)服务管理机构
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士官)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士官)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注:军休干部(士官)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
4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
基本原则。
5基本要求
机构要求
5.1.1军休干部(士官)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应完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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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5.1.2军休机构应设置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
5.1.3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一岗双责”,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5.1.4军休机构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控制,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对军
休干部(士官)人员经费和机构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5.1.5军休机构应推进军休文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军休干部(士官)
的精神文化生活。
环境设施
5.2.1场地环境
5.2.1.1军休机构宜建在军休干部(士官)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或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可整合社会
优质资源,将已建成的服务场所按共建共享的原则,拓展为军休机构。
5.2.1.2新建改建军休机构在设计施工和选材上应符合GB50016、GB50348、GB50763和JGJ450
的要求,并符合建筑节能、环保和安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5.2.2设施设备
5.2.2.1军休机构的服务设施应注重“助老、便老、宜老、扶残、助残”功能。
5.2.2.2军休机构按要求配备公务用车,规范军休干部(士官)服务车辆使用管理,确保用车安全。
6服务管理内容及要求
接收安置
6.1.1工作内容
接收安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核对新移交军休干部(士官)档案材料,审定安置去向,核准个人离休退休费标准;
b)组织“三方”见面会;
c)签订“三方”移交安置协议书;
d)协助办理养老、医保等相关手续;
e)档案归档和信息录入。
6.1.2工作要求
6.1.2.1接收安置工作应坚持“随退随审,即交即接”的原则。
6.1.2.2安置去向审定应确保应审尽审,按时做好安置去向审定汇总。
6.1.2.3依据军休干部(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和政策规定,会同部队将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
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1.2.4军休干部(士官)接收时,军休机构应与部队移交单位、移交对象(或其监护人)召开“三
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6.1.2.5对接收军休干部(士官)的档案资料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士
官)信息管理系统。
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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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工作内容
政治待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配合落实社会优待;
b)组织参加政治活动;
c)组织政策文件学习;
d)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e)组织实施日常及特殊情况走访慰问活动;
f)组织军休干部(士官)荣誉疗养。
6.2.2工作要求
6.2.2.1落实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6.2.2.2协助军休干部(士官)受领国家和军队颁发的荣誉勋章和光荣之家牌匾。
6.2.2.3定期召开军休干部(士官)座谈会,主动听取军休干部(士官)意见和建议,了解军休干部
(士官)情况和需求。
6.2.2.4围绕军休政策、军休业务、军休活动、军休干部(士官)先进典型等方面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栏、荣誉室和内部刊物等载体及时宣扬军休干部(士官)历史功绩和先进
典型事迹。
6.2.2.5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军队的安排,组织军休干部(士官)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6.2.2.6组织军休干部(士官)阅读传达学习党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听取时事政治报告。
6.2.2.7建立党员活动阵地,组织党员参加党员活动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
本经验、基本知识、党章。
6.2.2.8在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部队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
访慰问军休干部(士官)。
6.2.2.9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
分批次组织疗养。
生活待遇
6.3.1工作内容
生活待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发放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等;
b)落实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待遇;
c)解答军休干部(士官)相关政策;
d)落实遗属待遇;
e)逝世善后服务。
6.3.2工作要求
6.3.2.1及时传达落实军休干部(士官)生活待遇有关文件精神,按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士官)基
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6.3.2.2及时调整全体军休干部(士官)生活待遇,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士官)的护理费
和遗属生活补助。
6.3.2.3落实军休干部(士官)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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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4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惠民政策,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士官)办
理退役军人优待证、老年优待证等。
6.3.2.5定期了解军休干部(士官)生活情况,及时答复其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
6.3.2.6在军休干部(士官)住院期间派工作人员进行慰问。
6.3.2.7应按照军休干部(士官)遗愿或家属意愿,协助家属办理去世军休干部(士官)的善后事宜,
并进行慰问、吊唁、协助发布讣告和书写生平,按规定落实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医疗保健
6.4.1工作内容
医疗保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协调落实医疗待遇;
b)健康体检;
c)健康档案管理;
d)医疗保健知识普及。
6.4.2工作要求
6.4.2.1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军休干部(士
官)医疗待遇。
6.4.2.2每年组织军休干部(士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6.4.2.3鼓励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士官)建立健康档案。
6.4.2.4定期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
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士官)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文体活动
6.5.1工作内容
文体活动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制定文化体育活动计划;
b)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c)建设文体活动平台。
6.5.2工作要求
6.5.2.1针对军休干部(士官)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
实施。
6.5.2.2建立军休老年大学,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士官)成立书画、舞蹈、歌咏、太极拳等各种文
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培养文体人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6.5.2.3组织军休干部(士官)文体活动时,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其他服务
6.6.1工作内容
其他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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