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1.833 : 621.316.541 GB L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79391 电连接器接触件嵌卸工具总规范 Generic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ing and removal tools for connectors electrical contact 1991-04-15发布 1991-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连接器接触件嵌卸工具总规范 GB/T 12793—91 Generic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ing and removal tools for connectors electrical contac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连接器接触件嵌入和卸出工具的一般要求、检验规则、试验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可拆卸接触件的连接器和其他电气及电子元件中使用的接触件嵌卸工具。 2引用标准 GB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5305手工具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3分类 本规范所包括的嵌卸工具,具有如下的型别、类别和结构。 3.1型别 1型嵌入工具 1 型 卸出工具 I型 组合式嵌卸工具 3.2类别 1类 前松接触件嵌卸工具 2类 后松接触件嵌卸工具 3类 侧松接触件嵌卸工具 3.3结构 结构A金属结构 结构 B塑料结构 结构C金属和塑料的组合结构 4要求 4.1详细规范 各种产品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中的规定和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如果本规范的要求与有关详细规 范之间存在任何矛盾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4.2鉴定 按本规范提供的工具应是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 4.3材料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4-15批准 1991-12-01实施 GB/T 12793-91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中的规定,但是,当某一特定材料没有规定时,应采用能使工具满足本规范性能 要求的材料,对任何成分的材料的验收和批准应不认为是成品验收的保证。 4.3.1金属 4.3.1.1工具端头 除非另有规定(见4.1条),工具端头的材料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不锈钢或合适的工具钢。 4.3.1.2工具体或手柄 用于工具体和手柄的铝应采取防腐蚀处理。 4.3.1.3表面处理 铝零件应采用规定的或合适的阳极化工艺进行阳极氧化,以便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不允许 采用镀镉。 4.3.2塑料 塑料零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性能要求的塑料制造。 4.4设计和结构 工具的设计、结构和外形尺寸应符合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4.4.1手柄 金属和塑料手柄应按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4.4.2工具端头 所有工具端头应有一个光滑的表面和倒圆的边缘。金属工具的端头应抛光,并应无缺口和毛刺,除 非另有规定,金属工具端头的锐边倒圆的最大半径为0.013mm。 4.5性能 4.5.1旋转性 金属,并且工具上应无裂纹、开裂、缺口或任何其他影响工具使用功能的损伤等现象。 4.5.2插入性 按5.6.3条的规定试验工具时,在封线体密封件上应无刺伤和划伤,以及刮伤接触件表面而暴露出 基体金属,并且工具上应无裂纹、开裂、缺口或任何其他影响工具使用功能的损伤等现象。 4.5.3冲击强度(带塑料探管的工具) 按5.6.4条的规定试验带塑料探管的工具时,最小冲击强度应为0.16J/mm(1.63×10-2kgf。 m/mm)。 4.5.4硬度(带金属探管的工具) 按5.6.5条的规定试验带金属探管工具时,硬度应符合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4.5.5盐雾(腐蚀)(仅结构A和 C) 按5.6.6条的规定试验工具时,应无影响工具操作的腐蚀现象。 4.5.6机械寿命 按5.6.7条的规定试验工具时,应无裂纹、开裂、缺口或任何其他影响工具使用性能的损伤等现象。 4.5.7推杆力(仅适用于带推杆端头的工具) 按5.6.8条的规定试验带推杆端头的工具时,操作力应不超过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4.6标志 4.6.1色码标志 I型和I型的全部工具应以如下颜色色码表示所对应的接触件插合端号: 颜色 插合端号 黄 23 2 GB/T 12793—91 绿 22 红 20 蓝 16 黄 12 红 8 蓝 4 黄 0 红 00 蓝 0000 此外,Ⅱ型工具要按上述颜色色码进行标志,但卸出工具的一端应为白色。 4.6.2型号标志 在工具上应标有型号标志和有关详细规范规定的其他标志。完成每一项试验后,标志应保持清晰易 见。 4.7'加工质量 应采用最好的常规工艺制造工具,生产出无任何缺陷的及不影响正确使用功能的产品,特别应注意 产品应无起层,污垢、沙粒和其他杂质,并应无毛刺、锐边和尖角等缺陷。 5检验规则 5.1检验职责 除非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中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制造厂可以使用 自已的或其他适于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要求的任何设施,但国家主管部门未批准的除外。为了保证供 货和技术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国家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规范中规定的任何检验。 制造厂应建立和维持能符合检验性能要求的、具有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及测量设备和检验 设施。为了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而建立与维持的校准系统应符合有关规定。 5.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见 5.4条); 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5.5条)。 5.3试验条件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全部试验应在GJB360或有关详细规范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 5.4鉴定检验 应在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批准的试验室,并用生产中正常采用的设备和工艺生产的试验样品来进行 SAG 鉴定试验。 5.4.1抽样 定试验。试验过程中应保证全部插合端号的工具在相应的连接器中操作时,不损伤连接器、接触件或工 具。 5.4.2检验程序 样品应按表1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和顺序进行试验。 GB/T 12793—91 表1鉴定检验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试验组 1试验组 2 序 外观和机械检查 见 4. 1、4. 3、4. 4、4. 6 和 4. 7 条 见 5. 6. 1 条 1 V Y 推杆力(仅带推杆端头的工具) 见4.5.7条 见 5. 6. 8 条 2 3 旋转性 见 4. 5. 1 条 见 5. 6. 2 条 插入性 见4.5.2 条 见 5. 6. 3 条 4 V 冲击强度(仅带塑料探管的工具) 见 4. 5. 3 条 见 5. 6. 4条 5 V 见5.6.7条 6 机械寿命 见4.5.6条 V 盐雾(腐蚀)(仅结构 A,C) 见4.5.5条 见5. 6. 6条 硬度(带金属探管的工具) 见 4. 5. 4 条 8 见 5. 6. 5 条 注:V表示需要进行的试验项目。 5.4.3不合格 鉴定检验中被试样品如有1个或1个以上不合格品,则拒绝给予鉴定合格批准。 5.4.4鉴定维持 为了维持鉴定,制造厂每隔12个月应向鉴定机构送交一份逐批检验(A组检验)汇总资料,每隔36 个月应提交周期检验(B组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要确定送报告的起始日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进行产品逐批检验的试验结果的汇总材料,至少包括已通过的批数和不合格品数,应区别和说 明全部返修批试验的结果。 b.进行周期检验的完整试验结果,包括不合格品数和失效模式。如果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而且又没有采取鉴定机构可接受的纠正措施,则应撤销其鉴定批准资格。 如果在每36个月周期结束后的60天内未提出报告,亦将丧失产品的合格资格。除了周期地提交检 验数据外,在36个月周期内的任何时间,只要检验数据表明已鉴定的产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制造厂 应立即通知鉴定机构。 若在该报告期内停止生产,应提交一份报告,以证明该制造厂仍具有生产该产品所必需的能力和设 施;如果连续两个报告期内未生产,若再投产时则按鉴定机构的决定,可以要求制造厂提交每种型别、类 别等有代表性的产品,按鉴定试验要求进行试验。 5.5质量一致性检验 5.5.1逐批检验 产品逐批检验由A组检验组成。 5.5.1.1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并在同一时间提交检验的及采用同一详细规范的全部工具 组成。 5.5.1.2抽样 抽样方案应按GB2828的一般检查水平1的规定,合格质量水平(AQL)应按表2的规定。 5.5.1.3A组检验 应按表2中所列试验项目及规定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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